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安置补偿协议。所谓安置补偿协议,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为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
需要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一旦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双方都必须履行安置补偿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因此,被征收人要审慎对待补偿协议,务必全程参与,认真审查,慎重签字,有效地保护征收谈判的成果,保护自身合法利益。那么,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审查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是能够代表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等不具有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完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补偿内容是否明确、完整。一般来说,补偿协议应当包含:
1、身份信息: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的名称、身份证信息、住址、电话等。
2、房屋信息:被征收房屋的位置、范围、面积、层数等。
3、补偿支付时间和方式:必须明确约定补偿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以防征收人拖延。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二者结合的补偿方式。
4、补偿金额:货币补偿要写明具体补偿金额,包括过渡费、搬迁费。产权置换的要明确置换位置,面积等。
5、搬迁期限:征收人应当给被征收人合理的搬迁期限,尤其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时,一定要注明先补偿后搬迁。
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实践中,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时常发生。因此,协议必须约定违约责任,明确征收人不履行义务时如何补救。一旦征收方违约、毁约,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根据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征收方的违约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
四、明确约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履行程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明确约定征收方先进行安置补偿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腾退房屋。征收方要求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马上腾退房屋或腾退房屋后才进行安置补偿是于法无据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五、审查是否有对己方不利的因素
很多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没有认真审查,出现纠纷时才发现问题。此时,因为已经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的不利条件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已经形成。因此,签订补偿协议时,必须认真审查是否有对己方不利的因素。例如,是否为支付款项设定了某些模糊的条件?是否是一次性付清?条款内容是否具有歧义?是否有实现的可能?发现问题时,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字。遇到难以理解的问题时,还可以咨询律师。
结语
征收拆迁过程中,对于协议的签订要保持审慎的态度,注意保留好补偿协议原件,防止遗失,拍照扫描备份。如果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或遇到复杂的问题时,要及时咨询律师,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