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购销合同中,购货方支付了货款的情况下,供货方应履行供货的合同义务。若无证据证明供货方已经履行了对应的供货义务,则应退还对方支付的相应货款,并支付交货期期满之后货款的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鲁某与某公司签订牛奶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2020年11月30日,该公司提醒鲁某,春节备货1000提牛奶有优惠,建议鲁某打款备货1000提。鲁某遂于当天向该公司支付了1000提牛奶的货款。但该批牛奶始终未发货。期间,鲁某多次催促发货,但该公司拒不发货,也拒不退还货款。鲁某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委托北京首地律师事务所佟玉华、王燕静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裁判文书
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裁决:该公司应返还鲁某货款及利息损失,并承担鲁某所支付的律师费及仲裁费用。
结语与建议
本案中,该公司在收款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鲁某及时委托律师提起仲裁,最终得到了满意的裁决,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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