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强拆”行为不在少数。走到赔偿程序之后,赔偿数额怎么确定又是广大被拆迁人面临的一个新问题,而且房子被强拆之后又意味着鉴定的相关工作难以展开,房子价值的确定又成了难事。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被违法强拆的房屋难以鉴定的,法院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时作出赔偿判决。
首地律师为您总结最高院案例中的裁判要点,以期对您理解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裁判要点
在被拆迁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对于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就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赔偿问题。基于司法最终原则,人民法院对赔偿之诉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在当事人已经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途径。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避免行政机关对赔偿问题不予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赔偿决定,最后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寻求救济,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对于具体到赔偿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法院在判令赔偿时的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据此,行政案件审理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首地总结
首地律师提示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中,体现出来的观点往往会对司法裁判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在诉讼中,要善于查找与自己案情相近的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以及与自己所在同一省市的案例。法律检索过程是非常专业的,建议各位被拆迁人在无法正确进行法律检索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