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被征收人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地律师现列举征收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几项权利,有助于维权者依法维权。
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对于政府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有权提出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评估机构选择权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是非常关键的权利。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实践中,评估机构往往由征收部门选定,评估机构的的工作可能受到一定干预。故被征收人应尽量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确实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在收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时,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先补偿,后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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